(四)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电信(电子)类工程师,熟识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第(二)、(三)项分别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规定;其他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1份、打印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取得核准证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电信(电子)类工程师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审核登记申请表》(2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审核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44号、45号办事窗口。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九、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