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线电〔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项)
01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在深圳市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第
二十七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三)《广东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粤信厅函〔2003〕60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登记条件
(一)已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生产场地内具有与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应的屏蔽室;
(三)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