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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线电〔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项)

01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在深圳市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广东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粤信厅函〔2003〕60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登记条件

  (一)已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生产场地内具有与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应的屏蔽室;

  (三)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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