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与招聘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他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与应聘人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公开招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招聘,可对前款规定招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及具体招聘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职员公开招聘的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拟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考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岗位总数、岗位空缺数、招考人数及招考时间;
(二)拟招考岗位名称、代码、经费性质、专业、人数;
(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但公开招考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