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每个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政府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洽谈场地租金、公共布展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贸发局部门预算,年度出国(境)贸易促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团组核拨。
第十条 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原则上由市贸发局牵头承办,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对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费用预算和申请资助金额。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贸促会在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报送海外中心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决算和海外中心运作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和运作情况同时抄市贸发局。
享受财政扶持和资助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均不得针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实施。涉及计划调整的项目,经两局审核并重新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格外,还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⒈未按规定报送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
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