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
⒉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⒊其它费用的资助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加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⒋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⒌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⒍每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⒈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采矿业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矿业情况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矿业开采政策调查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勘察经费、前期设备投资运费。
⒉经批准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⒊对于通过在厦门注册的企业进口的,且年进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可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其它费用的资助。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⒋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及勘察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⒌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