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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⒋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后拨付资助。

  第六条 重点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及公共布展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⒈为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参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我市海外市场开拓体系,根据我市出口商品特点、市场结构和企业情况,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鼓励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会(以下简称“重点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的我市企业所应缴纳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补贴(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财企〔2000〕467号和厦府办〔2006〕117号规定申请补贴);对同一个重点展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的组展机构,给予公共布展补贴。

  ⒉扶持内容及金额。

  ⑴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费用。展位费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⑵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的方式,同一个展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⒊项目申请。由企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贸发局初审、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⑴境外参展项目: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⑵公共布展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⒋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月15日及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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