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导向和《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市场实施纲要》精神,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对2003年制定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我市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依照《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出口市场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扶持与资助:
⒈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⒉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⒊鼓励参加的重点境外展览会;
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⒌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⒍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⒎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⒏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它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第四条 海外中心的设立及其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核拨:
⒈海外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海外中心的决定,由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选址,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日常管理、国内的配合与服务性工作由市贸促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