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主要职责
1、依照《
会计法》、《
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各预算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地登记会计账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2、对预算单位提供的不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示意其作出不当会计处理行为的,必须予以拒绝;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对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定期与预算单位对账,对尚未交还预算单位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
三、会计代理记账实施办法
(一)对纳入支付局实行会计代理记账管理的单位其会计记账业务由支付局“会计代理记账科”统一代理和承担。
(二)被纳入代理记账管理的单位要统一注销原在各商业银行所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原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所管理的单位除外),包括各单位在银行所开设的基本账户、专项资金账户、基建账户(不含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应保留的账户)等。各单位银行账户注销后,由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三)实行会计代理记账后,各预算单位只保留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财务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收入解缴、原始单据审核和支出报账业务办理,协助单位财务负责人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本单位实物资产明细账和其他财务事项等。
报账员的资格审查由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各单位须于2009年1日15日前,将单位报账员姓名报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查确认(附会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审查合格后,该上报人员方被确认为该单位的报账员。
四、加强领导,确保会计代理记账工作顺利实施
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由地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具体实施。推行会计代理记账工作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地直有关预算单位(原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单位除外)要根据地区财政局的统一安排,指定专人及时完成会计移交工作。地区财政局及国库集中支付局要组成移交清理组,负责对纳入代理记账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清收及会计移交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办理好移交工作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