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210号)
地直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会计管理模式,行署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会计委派和会计集中核算,全面推行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地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统一、规范的会计管理模式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确保会计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增强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地方政府部门勤政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三权不变”原则,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财务管理权不变;统一规范原则,由国库集中支付局(以下简称支付局)会计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使用财政部规定许可的会计核算软件,集中统一、规范记账。
二、会计代理记账的实施范围及工作职责划分
地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均为会计代理记账实施单位(名单附后)。推行会计代理记账后预算单位与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单位向支付局所提供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合理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依法积极组织收入。
3、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单位内部资金审批制度,执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负责登记本单位实物资产的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及时清理往来账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与财政局及支付局进行收支对账工作。
5、支付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月内,将各预算单位当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交还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对代理记账机构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确认,自行妥善保存各种会计资料,作为会计主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