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民政局(安置部门)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各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和区组织、人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和户口所在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和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区)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区)。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区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待分配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通过召开座谈会、就业形势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安置政策和安置改革的宣传教育,介绍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丰硕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把个人前途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
(三) 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厦府〔2005〕266号)要求,做好本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居民户口指标入伍、本市户口异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居民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而超过办理时限的,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