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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费、商业银行贷款、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等优惠政策,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69号)文件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即可向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在本市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经费来源及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其经费来源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和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及其经费来源仍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执行。

  享受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7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2007年8月1日起发至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月,但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份。对复工复职复学和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填写《厦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市、区两级安置部门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3.经审批后由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和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程序:城镇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持市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介绍信》的复印件,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为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能及时兑现,市财政出资部分由各区财政先垫支,待年度汇总后由市财政一次性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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