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可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荐,经双方同意后,城镇退役士兵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持编制部门准许用编通知单)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
3.复工复职复学的安置办法。凡从工作单位和高等院校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复学。若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可采取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应征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其安置工作按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入伍前系大中专毕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入伍时经市人事局认定为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退役士兵,由市人事局依照厦人〔1998〕130号文的规定协调各区人劳局安置。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可按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应征入伍的,按厦人〔2002〕52号文的规定执行。
5.中央、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后的安置办法。父母系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退役士兵,按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上级机关与省安置办联合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置。未下达安置计划的,可采取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农村的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应当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厦门市退役士兵优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厦民〔2003〕74号)文件执行。
(二)退役士兵可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体办法按《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厦教局办〔2003〕5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