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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6〕3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工作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由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7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安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和福建省“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7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的要求,我市将以“实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对象推荐安置相结合”作为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

  (一)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重点安置对象指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推荐安置,主要安置在市(区)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1.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后,到入伍时所在区民政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2007年6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2007年9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2007年12月31日前,转业士官在翌年7月31日前,通过双向选择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在退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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