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10善后处理组
地区民政局牵头,由机场、行署外事办、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旅游局、有关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及涉外事务。
3.2.2.11事故调查组
由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按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负责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4.预警与报告
4.1预测预警
有关县(市、特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故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特区)政府,事发地政府立即向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机场应及时向民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
具体报告流程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救援信息通报流程图(见附图一)
4.2.1报告内容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机场向民航主管部门报告时,按照《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事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署应急办。行署应急办迅速将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将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