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航空器飞行事故
2.2.1.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40人及以上;
②航空器失踪,机上有40人及以上。
2.2.1.2重大飞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39人及以下;
②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③航空器失踪,机上有39人及以下。
2.2.1.3一般飞行事故
①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2.2.2航空地面事故
2.2.2.1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2.2.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死亡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
2.2.2.3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至100万元。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预案体系
铜仁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地区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机场应急处置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应急组织体系
3.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1.1地区民航事故应急指挥部
铜仁地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委)是全区民用航空事故处置的领导机构,在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建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铜仁机场公司总经理担任。铜仁军分区、铜仁武警支队、地区公安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旅游局、地区环保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广电局、行署外事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贵州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等为成员单位。地区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民用航空事故应急管理和全区航空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置和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