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21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应对民用航空器突发事故,及时有效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高民用航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规则》、《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贵州省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铜仁地区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多方联动、以人为本、常备不懈。
2.事故分级
2.1本预案所指的民用航空事故,包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导致民用航空事故的紧急情况。
2.2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航空地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