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国资企〔2008〕170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
(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
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