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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民办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民办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教〔2008〕5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357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07-2008学年起将民办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范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范围、资助项目和标准

  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民办高职院校(不含省、部属院校下属独立学院)以及经由市、区教育、劳动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程序评审后可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范围,有关资助项目和标准按厦府[2007]357号规定执行。

  二、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支出的负担办法

  民办高职院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厦府[2007]357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按在校学生数的15%掌握。

  鉴于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民办高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至6%用于贫困学生资助,经研究,民办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由学校负担80%,财政负担20%。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财政承担部分)按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高职院校未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贫困学生资助资金或提取不足的,财政补助资金不予安排或同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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