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已登记挂牌网箱,经所在区同意,可于7月30日后暂时转移到我市指定海域。登记网箱养殖者也可经原登记所在区同意,领取补助款后,转移到我市以外的其他指定海域。暂养期限不能超过2007年2月18日。
转移暂养的养殖户必须与原登记所在区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得对工程提出任何要求。转移暂养的网箱,其日常安全管理、养殖退出补助及清除退出工作,仍由原登记所在区负责。
1、自行退出阶段(2006年5月16日-7月30日)
(1)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组织养殖现状申报登记、实地清点、测量,对养殖户上报的养殖情况进行勘查核对,经双方确认签名并张榜公布,同时在勘查核对工作时做好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
(2)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在勘查核对后,制作并送达《水产养殖退出告知书》,同时与养殖户签订养殖设施拆除补助协议,明确拆除范围、期限、标准以及补助等事宜。告知养殖户做好清除退出和各项准备工作。
(3)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对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或转移到我市以外海域的养殖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补助协议及时予以兑现补助款。养殖的水产品由养殖户自行解决处理。
2、强制拆除阶段(2006年7月30日- 2007年2月1日)
(1)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拆除队伍,对逾期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水产养殖设施实行强制拆除,特别是对影响工程进展的要及时予以强制拆除,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清理海上养殖废弃物,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
(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执法人员配合拆除过程中的海上执法保障。
3、验收表彰阶段(2007年3月1日前)
(1)根据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验收标准,由市指挥部组织验收。
(2)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巩固阶段(2007年3月1日后)
各区政府要按照厦府办[2006]93号文的要求,落实海上水产养殖分级管理责任制,与所属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层层签订责任状,遏制新增养殖,对责任区内回潮养殖要组织力量及时予以清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主动配合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养殖清除工作,坚决遏制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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