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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补助对象和不予补助对象的认定

  (一)给予补助的养殖

  1、网箱养殖:2002年12月30日前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同安区人民政府及集美区农业局登记挂牌的网箱养殖,即13688箱,其中,同安区1963箱,翔安区有11425箱,集美区有300箱。

  2、吊养和滩涂养殖: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发布前已有的吊养和滩涂养殖。

  (二)不予补助的养殖

  1、2002年4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后,从西海域向同安湾转移的水产养殖设施。

  2、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发布后,非法新增的水产养殖设施。

  3、2002年12月和2003年初原同安区和集美区与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进行网箱登记挂牌后,非法新增的网箱养殖。

  四、退出资金的落实

  本次养殖退出所需费用为4.38亿元。市级财政需负担2.96亿元,区级财政需负担1.42亿元。

  (一)养殖设施拆除补助经费。

  考虑到同安湾海域养殖和管理情况与原西海域的养殖有所区别,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补助标准,在西海域养殖整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照2002年以来水产品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对补助标准做适当上调,经核定共需补助款3.73亿元,市、区两级按7:3比例承担。其中市政府负担的2.61亿元,由市财政分期拨付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包干使用。

  具体实施的补助标准由同安区、翔安区以及集美区三个区根据本次整治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由各区组织实施。

  (二)专项发展资金5400万元。

  市里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给本次整治涉及到的27个渔业村核拨总计2700万元转产转业发展经费,按各区补助款占全市补助款的比例,划拨给各区,由各区包干使用;各区按1:1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帮助重点养殖村上1-2个第三产业项目,以扶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增加村民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

  (三)工作经费1080万元。

  各区养殖退出宣传、强制拆除等工作经费参照我市湖里区养殖退出工作经费标准,即按补助经费的2.36%核拨,共880万元由市财政和各区按7:3比例分担。同时核拨给市领导小组工作经费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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