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2001]236号)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第
二条。
45、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20号)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
三条。
46、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2002]178号)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
三条。
47、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4号)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
三条。
48、 《关于转发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322号)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
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
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