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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2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190号)。

  2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1号)。

  2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258号)。

  2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277号)。

  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9]427号)。

  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603号)。

  3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2号)。

  3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136号)。

  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458号)。

  33、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稽核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32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流转税文件 23件

  3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深税发[1994]26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一条。

  3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二)、(四)、(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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