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0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局综〔2008〕8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小学:
《厦门市200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200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今年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按照《
义务教育法》,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服务区内(片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10日、11日两天。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报名时间为8月16日、17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报名条件
(一)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
1.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必须“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他们的实际住所)。
如由于蓝印户口五年内不能迁移,出现户口和住所分离,则以户口认定施教片区。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学校上学。
2.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11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