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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委会按照市政府每个尾矿库至少落实一名县级领导、一名监管部门科级领导、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具体监管监测人员包抓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在各县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了全市109座尾矿库的四级安全监管责任人(名单见网站公示公告)。各级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全市尾矿库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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