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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六)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树立依法开展节能工作的观念,认真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州颁布实施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方案》、《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来保障节能目标的完成。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进一步加强节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以加强节油节电节水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继续抓好“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节能减排企业在行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加大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让节能观念深入人心。新闻媒体要不断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报道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和参与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目标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按照《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黔西南州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总结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办法。由州节能办牵头组织州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和州重点能耗企业开展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落实节能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对2007年和2008年超额完成和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州重点监控企业,结合2009年节能表彰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和州重点监控企业,由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该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州有关扶优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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