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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推进的情况;

  (七)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

  (八)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运转、协调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方面的情况;

  (十二)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重点就合法性和实施方案予以审查;

  (四)现场监督。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监督。对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专项监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监察;

  (八)随机监察。通过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一般性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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