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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对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切实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培训和监测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抗感染治疗水平,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试行规范》、《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实行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制度,对用药情况和药品收入实行定期分析、院内通报等措施,对科室药品用量和医生单品种用药量进行排位并公示。

  三、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情况纳入医院评审复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占比,建立健全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测网络,并细化对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控,促进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努力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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