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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驻河池中区直、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发展。

  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负责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墙体材料革新管理

  第五条 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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