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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08]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河政发[2003]21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提高我市城市品位,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确保城市配套费的正常收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6日起废止《河池市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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