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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统计工作水平

  健全农村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农村统计工作行为,是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保证。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主要农产品产量的统计数据从村民委员会一级起报。要加强农村基层统计管理,完善乡镇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统计台帐、规模以下工业、劳动情况、农村私人建房和农林牧渔业生产等原始记录和村级统计台帐。统计业务工作和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统计局负责县级农村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对县级上报的农村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乡(镇、街道办)级农村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对乡级上报的农村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乡(镇、街道办)负责对村(居)委会农村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农村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县、乡、村三级上报农村统计报表必须有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字,并对其数据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据质量检查活动,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快乡(镇、街道办)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现乡(镇、街道办)统计站与县统计局联网。要研究制定农村统计工作考评办法,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创先争优、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

  四、依法统计,维护农村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法制、司法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外发布和使用的农村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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