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政发[2008]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根本所在,是各级政府监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检查指导农业、农民、农村工作情况,制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提升全市基层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做好农村基层统计基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统计工作是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统计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部分地方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难以落实,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弱化,已直接影响到农村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机遇,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是做好农村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下大力气扭转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要根据《
统计法》有关规定和乡镇统计工作的需要,健全和完善乡镇统计机构,每个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依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人员开展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要切实保障农村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好农村统计工作经费,对农村辅助调查员、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户给予适当调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村统计年报和季节性统计必需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