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等八委局关于河池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建设、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区别以下情况,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

  1.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发改部门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监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经委部门责令拆除落后窑炉。取缔后的企业一律不得转产粘土砖。

  2.对使用简易式混凝土小型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混凝土小型砌块成型机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安监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限期改造;对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拆除落后窑炉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简易成型设备,并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转产页岩、煤矸石、混凝土小型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由企业向当地墙改办申办登记备案,相应办理采矿许可、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技术,可享受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