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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等八委局关于河池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一)200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成立墙改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县(市)、区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本辖区内所有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生产企业的情况调查清楚并分类造册(分淘汰类和不淘汰类)。

  (二)2008年3月1日至5日,进行公告阶段。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将本辖区内淘汰的砖瓦和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人民政府,在电视和报纸上公告。

  (三)2008年3月6日至3月30日,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市)、区墙改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淘汰落后砖瓦和混凝土砌块工艺设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和引导企业配合政府工作,提前做好关停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2008年4月1日至4月28日,依法注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工作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淘汰落后企业下发关停公告,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依法注销或收回有关证照。

  (五)2008年5月1日至7月28日,关停阶段。电力部门对被政府公告关闭的企业停止供电。

  (六)2008年8月1日至9月28日,拆除窑炉设备,进行土地平整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窑炉设备及简易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进行拆除,清理平整场地。

  (七)2008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严查整顿阶段。各级建设、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违法违规擅自继续生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八)2008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检查验收阶段。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作进行检查。

  (九)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接受自治区检查验收阶段。

  四、节能减排措施

  (一)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办)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本辖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能的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于2008年3月5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同时,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会同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把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使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关停并及早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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