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在四级以下(含四级)的县乡道路,建立联合执法勤务机制,实行统一排班、统一联勤的办法,联合开展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在四级以下(含四级、不含非等级)的县乡道路上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时,统一由公安交警使用法律文书和罚款票据,罚没款统一上缴财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统一标识,着装整齐,亮证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专用车要按自治区要求统一标识。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清理超标拖拉机、报废拖拉机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对制动、转向和操纵系统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制止上路行驶和作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
四、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分析研判制度。市、县两级农机监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研判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农机监理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农机监理部门通报辖区内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查处情况。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每月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同级农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将拖拉机驾驶证及时移交同级农机监理部门。农机监理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工作,负责信息互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