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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未取得自治区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驾驶培训。二是严格教练员管理制度。凡未取得自治区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认定核发的《准教证》的教练员,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培训工作。三是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拖拉机考验员必须取得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认定核发的《考核员证》持证上岗,并依据核准的准考机型进行考试。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学员凭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包括学员的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和学员的双签名等)方可参加拖拉机的初考或增考,坚决杜绝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就发证的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未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的,不得进行考试。四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挂图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检验。申请登记的拖拉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市、县两级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移交工作的通知》(河公通〔2007〕119号)的要求,严格做好有关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性标准,按照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参数)进行检验和办理拖拉机登记,严把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坚决不允许上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管理(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监理部门予以配合。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规定,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拖拉机事故,查处违章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查处道路外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拖拉机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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