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各县(市、区)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居民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自治区帮扶的补助标准
自治区统筹各方面的资金,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3000元予以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四)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自治区的补助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变动标准为准。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投入资金予以配套,配套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