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