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规范基础测绘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成果应用,制定《南宁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为进一步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修改《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为市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修改《
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五)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南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为使民族语言文字更好地为首府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突显首府民族文化内涵,制定《南宁市壮汉两种文字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七)为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制定《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八)为进一步完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处理程序和办案经费管理,促进公正执法,修改《
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立法调研项目(17件)
(一)地方性法规7件:
1、《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
2、《南宁市人民调解条例》,由市司法局负责调研。
3、《南宁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由市交通局负责调研。
4、《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研。
5、《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修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