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监察,切实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对监察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限等具体要求,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依法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验收工作。对督办的所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企业整改结束后都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对该隐患的督办程序。对挂牌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督办和核销制度。
对辖区内煤矿已有5条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由监察分局(工作站)向该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重庆市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有5条重大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局相关处室拟文,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向重庆市能投集团公司下达《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全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较多,隐患严重,或者全市已有10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时,局相关处室拟文,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局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部分特别严重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牌悬挂在局调度(政务)值班室,内容包括隐患编号、隐患单位(部门)、隐患概况、责令整改期限、督办责任单位等隐患相关信息。
监察分局(工作站)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挂牌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加大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管理力度。煤矿到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单位(部门)又未按有关规定采取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等监察执法行为的,局信息调度中心拟文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向督办不力的督办责任单位(部门)下达督办通知。要求督办责任单位(部门)加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进行监察执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社会监督。根据全市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和监察行政执法的需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定期通过本局对外门户网站及其它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煤矿存在的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该公布的特别严重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全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