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一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在局内都应落实督办责任单位(或部门)、督办责任领导和督办责任人员。
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所在辖区的监察分局(工作站)原则上为本重大隐患的督办责任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监察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原则上移交煤矿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督办。
监察分局(工作站)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或协调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办。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上报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后,按局机关处室(部门)的职责分工,初拟督办责任部门,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领导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分管领导或局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督办责任人原则上由负责发现该重大隐患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担任,也可根据职责分工由督办责任单位(部门)领导指定督办责任人对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按要求整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察执法负责。
第六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所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都应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帐。监察分局(工作站)对辖区内各产煤区(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的上报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局机关移交到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本单位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全市各类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台帐。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收集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上月辖区内已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按台帐规定内容,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包括隐患编号、所属辖区、区县(自治县)、煤矿名称、隐患内容、隐患发现(上报)日期、整改负责人、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整改时间、处理结果、督办责任领导、督办责任人等相关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有关处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方式为AABBBBCCC,AA为监察发现或首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部门)的简称,政策法规处为zf,安全监察处为aj,事故调查处为sg,科技装备处为Jz,财务处为cw,人事培训处为rs,渝中监察分局为yz,渝南监察分局为yn,渝东监察分局为yd,黔江工作站为qz;BBBB为年号,如2008年为2008;CCC为本单位(部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编号,从001到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