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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8〕11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台帐(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和挂牌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范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文件执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信息调度中心的分管领导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相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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