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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企业要建立奖金分配制度,明确奖金的考核办法、考核周期及发放时间等,切实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津贴、补贴制度,在国家和省上现行的煤矿井下艰苦岗位、职工夜班等津贴、补贴标准范围之内,确定本企业具体执行标准。充分发挥津贴补贴的作用,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保障其身体健康。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对工资支付项目、形式和周期等进行规范,对加班加点、病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应不断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工资水平,参照当年省、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制订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方案。利税总额增长在5%-10%之间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工资指导线上线之间确定;利税总额增长在10%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执行工资指导线上线。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或两年以上未安排增资的,要根据企业效益状况适当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企业,其工资增长要从严控制。因各种原因企业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应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
  企业要充分关注一线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对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予以倾斜,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
  四、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企业应参照所在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各类人员工资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要落实岗位工资制度,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只要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制订的劳动定额标准,并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及劳动技能的提高,及时修订原有劳动定额标准。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合理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比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岗职工收入之比要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所处行业地位严格控制在8-10倍以内,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不能超过在岗职工收入的3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要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的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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