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理顺和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政策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人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0〕21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47号)、《关于建立我省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的通知》(陕劳发〔1999〕314号)、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咸劳社发〔2004〕73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系列宏观指导政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并制订岗位工资、奖金分配、津贴补贴分配、工资支付制度等。
企业要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3〕26号)要求,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形成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和工资结构,做好测评工作,使工资的相对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保持合理比例,参照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未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应确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工资结构,使工资的相对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保持相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