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咸阳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传染性强,治疗时间长,疫情高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防治传染病之一。根据《陕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6号)精神,为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机制,形成一个完善的学校结核病防治预警系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不发生结核病暴发和流行,现就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咸阳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结核病及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卫生防病工作小组,明确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同时,要按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卫生科、校医院(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