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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省、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部门统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统计局每年选择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巡查,每五年一轮,完成对所有县市区的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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