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咸政办发〔2008〕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7〕222号)、《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7〕223号)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咸政办发〔2007〕224号)自2008年元月执行以来,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社会各界反映良好,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但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为了减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际,特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三、二、一级住院起付标准金,增加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金。
1、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金为:第一次住院740元、第二次住院62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500元。
2、适当降低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金为:第一次住院460元、第二次住院34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220元。
3、适当降低一级定点医院(含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起付标准金为:第一次住院260元、第二次住院19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120元。
4、增加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金为:第一次住院200元、第二次住院13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60元。
(二)降低住院自负比例,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自付比例。
1、三级定点医院在职职工自付比例调整为10%、退休人员自付比例调整为8%。
2、二级定点医院在职职工自付比例调整为8%、退休人员自付比例调整为6%。
3、一级定点医院(含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在职职工自付比例调整为6%、退休人员自付比例调整为4%。
4、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在职职工自付比例为6%、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4%。
(三)增加按病种支付的病种,提高限额标准,提高基金支付额度。
1、取消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需承担限额费用的比例。市内转院和异地人员在病种支付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
2、将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纳入了病种支付范围,限额设定、基金支付(具体见下表):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医疗费用限额(元)
| 基金支付金额
(元)
| 医疗费用限额(元)
| 基金支付金额(元)
|
冠心病支架置入
(一个支架)
| 30000
| 20400
| 29000
| 19900
|
冠心病支架置入
(二个支架)
| 42000
| 28560
| 41000
| 28060
|
冠心病支架置入
(三个支架)
| 54000
| 36720
| 53000
| 36220
|
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
| 21000
| 14280
| 20000
| 13780
|
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
| 38000
| 25840
| 37000
| 25340
|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
| 19000
| 12920
| 18000
| 12420
|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
| 26000
| 17680
| 25000
| 17180
|
人工膝关节置换
| 27000
| 18360
| 26000
| 17860
|
冠状动脉搭桥术
(不停跳)
| 40000
| 27200
| 39000
| 26700
|
冠状动脉搭桥术
(停跳)
| 47000
| 31960
| 46000
| 31460
|
心脏射频消融术
| 18000
| 12240
| 17000
| 11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