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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依据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堆渣场等)、采矿权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保证金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者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

  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可以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纳,但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应当全部缴清。

  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按照开采设计分期开采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缴纳首采地段的保证金。首采地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结转为下一矿段的保证金,各矿段保证金的数额可以分别核定。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该年度应缴的保证金。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责任书》样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矿区面积(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并由采矿权人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采矿权人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可以一并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本息转移手续,变更保证金缴纳人,由受让人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第十条 采矿权期限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重新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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