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第九条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一)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二)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第一批),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第二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二)申报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的企业须提供上述期限内开具的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及兼并重组支付凭证;
(三)申请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补助的项目需附:
1. 省相关部门出具的首台(套)证明材料;
2. 买卖合同及购货发票。
(四)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五)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