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10.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1.调整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协调机制。
12.强化市重点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市重点项目办的主要任务: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筛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加强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配合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县(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3.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市长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运输、建设、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单位递交目标责任书。
14.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