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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农垦国土资源局:

  为建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并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对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章立制、确保运行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有机整合了土地批、供、用、管各个环节,其建立和运行,是土对土地使用监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的重大推进,是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水平,增强土地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系统于2009年1月1日正常启动运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监测与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对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定人定岗”的原则,认真研究并建立完善监测监管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分析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做到“专人、专岗、专线、专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请相关事业单位作为工作支撑,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确保监测监管系统高效、安全和规范运行。

  二、信息录入上报要求

  信息录入上报要遵循实时性、及时性、时效性和保密要求,内容要准确、完整。纳入监测监管的土地供应计划、供应公告、结果公示等土地市场相关信息,以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使用契约文件和其他收储、交易、开发利用等内容的上报发布,要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各地要建立信息上报的审核把关制度,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实时更新的信息要实时更新,充分发挥监测监管的“动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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